关于《bet9登录网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BET9网址备用线路常委会监司工委牵头,组织第三方立法机构起草了《bet9登录网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以在2020年5月15日前通过信函(注明“地方性法规反馈意见”字样)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2185127
电子邮箱:xtrdjsw@163.com
通信地址:bet9登录网站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bet9登录网站泉北大街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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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9登录网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桥东区、桥西区、经济开发区、邢台县、沙河市、任县、内丘县及南和县所辖区域;
(二)南宫市、临城县、隆尧县、柏乡县、宁晋县、巨鹿县、平乡县、新河县、广宗县、威县、临西县、清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第四条 禁放区域外为限制燃放区域,在限放区域内,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线路附近;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区域;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第五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教育、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舆论监督和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公安部门准予许可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将许可内容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区域、地点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等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计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